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材料奖惩措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筑材料奖惩措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关于垃圾分类的奖惩措施?
居民可依据颜色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装袋,在家即可做好垃圾分类。诸如此类的措施,是将垃圾分类的硬件设施做实做细,让居民能够容易学会如何操作;其次,实施奖惩措施。目前,我国有关垃圾分类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激励性质的,比如做好垃圾分类有积分,可以换大米等,而如果想让个人去履行自己的环境责任,还要有约束性、惩罚性措施。
在国外,如果不分类扔垃圾,很可能会被罚款。
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我们中国太大,能力以及人手不足,现在也只是在大城市普及垃圾分类,垃圾分类的地方有人看管,不按照分类去执行的人会被看管的人说教,并没有奖惩制度。垃圾分类,还是需要自己自觉去做,提高个人素质,才能保护环境。
辩题:正方:加强安全生产要重教轻罚,反方:加强安全生产要重罚轻教,请求高人指点。我是正方?
我把反方惯用的话发给你,以此作为基础自己斟酌着写吧,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我方的观点是重罚轻教。教与罚本无本质区别,都是引导人们提高警惕,杜绝错误的方法。其不同之处在于,教侧重于从道德上给人们以约束,而罚则有浓厚的法律意味。我方之所以认为罚为重,主要是赞同法律的威严性和权威性。我们不否认说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若想强化这种作用,非罚不可。从古至今,惩罚无处不在,当然怒而滥刑者除外,罚之功效有目共睹。特别对于一些屡教不改者,罚就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上至社会,下到企业甚至个人,除了应用说教外,惩罚措施必不能少。唯有罚,方可给人以警示,唯有罚,才能***之尊严。 作为企业的一分子,加强安全生产,杜绝失误发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对犯错者加以惩戒,是对其他人的负责,是对整体的承诺!当简单的说教收效甚微时,惩罚就显得尤为必要了。我们不放弃惩罚的作用,是因为我们不放弃整体的利益和大家的安全,是因为我们怀有强烈的责任心!谢谢大家! 给对方可提出如下问题:
1、 如果教育可以解决问题,那为什么还要建立法律?多建学校普及教育部就可以了么?犯罪分子中学历高者无数,您对此作何解释呢?
2、 大家接受同样的说教,但为什么有人遵守有人却犯错呢?不罚***者是不是对遵纪守法者的一种不公平呢?
3、 惩罚可分不同程度和类型,而教育则没有这样的区分度。“一视同仁”是不是又体现了一种不公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材料奖惩措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材料奖惩措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