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筑材料供应纳税申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建筑材料供应纳税申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劳务怎么申报纳税?
- 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怎么填?
- 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应在何处申报纳税?
- 建筑公司承接的甲方供材项目,应该如何缴税?
建筑公司跨省提供劳务怎么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你公司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
公司到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纳税?向哪里申报纳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怎么填?
填到预缴税额栏,抵减本月应纳税额,抵减后的税额为本月应交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在税务系统预警的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按照行业税负来预缴,即销售收入*税负-原来缴纳的增值税。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应在何处申报纳税?
在某地生产的产品运到异地销售,请问如何交纳营业税销售货物不是交营业税,交的是增值税。开具的是销售货物的普通***或者“增值税专用***”(仅限一般纳税人)。看税法规定: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注意这条:
(二)固定业户到外地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建筑公司承接的甲方供材项目,应该如何缴税?
结合公司及项目情况确定。
建筑公司日常经营涉及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为甲供材料工程,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没有影响,所以影响到的只是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这里又要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
1、建筑公司本身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改增文件规定,其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这种情况下,材料是否甲供,对其纳税计算方式没有影响。
例: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103万元(含税),则应交增值税=103÷(1+3%)×3%=3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1万元(城市)。
应交纳教育费附加=3×3%=0.09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2%=0.06万元。
2、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这里又区别两种情况: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筑材料供应纳税申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筑材料供应纳税申报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